雙倍從價印花稅(2013年2月)的豁免安排
關於如無證明是「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」豁免相關印花稅

涉及近親之間住宅物業交易的豁免額外印花稅安排

豁免什麼?

不用交付額外印花稅(Special Stamp Duty,簡稱SSD),只須繳交舊印花稅稅率

何種物業交易?

交易包括,近親之間的:

買賣
加名
轉名

近親之間的定義:

近親包括:

配偶
父母
子女或
兄弟姊妹

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,不論:

  • 他們是否香港永久性 居民,以及
  • 他們在購買或轉讓該物業當日是否持有香港其他住宅物業,

均可按舊有的從價印花稅稅率徵收

有關豁免安排,採用與額 外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制度相同的原則,即涉及:

  1. 有血緣關係或有半血緣關係,
  2. 有夫婦關係或
  3. 有領養或繼養關係的人

的住宅物業交易,均可獲得豁免。

印花稅收費表:

從價印花稅 Ad valorem stamp duty/舊有的從價印花稅稅率、雙倍印花稅(Double Stamp Duty, 簡稱DSD) - 2013年2月23日起生效、額外印花稅(Special Stamp Duty, 簡稱SSD)、買家印花稅(Buyer's Stamp Duty 簡稱BSD) - 2012年10月27日起生效